于2016年10月26日,香港政府发出咨询文件,就落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有关打击企业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的措施收集意见。
咨询文件包括七个章节,包括:
第1章 : 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方案概览
第2章 : 香港的实施策略
第3章 : 转让定价的规管架构
第4章 : 转让定价文件及国别报告
第5章 : 多边协议
第6章 : 其他相关事宜
第7章 : 征询意見
政府优先要处理的工作,包括转让定价规则、自发交换税务裁定资料、国别报告的规定、跨境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多边协议订立所需的法律框架。
就转让定价文件要求,企业须遵守以三层标准模式(即主体档案、本地档案及国别报告)制订的。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两项的企业,即年度总收入多于一亿港元、总资产多于一亿港元、及聘用100名以上的员工,均须拟备主体档案及本地档案。每年集团总收入达7.5亿欧元或以上的企业须于其财政年度12 个月内提交国别报告。
有关自发交换资料适用于以往及日后的裁定,涵盖六种针对纳税人的税务裁定包括优惠制度、跨境转让定价、调低应课税利润、常设机构关、聯转付公司以及在没有自发交换资料情况下会引起BEPS关注的其他各類裁定。
有关详细资料,请参阅 http://www.fstb.gov.hk/tb/tc/docs/BEPS-ConsultationPaper-tc.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