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諮詢文件

於2016年10月26日,香港政府發出諮詢文件,就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有關打擊企業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的措施收集意見。

諮詢文件包括七個章節,包括:

第1章 : 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方案概覽

第2章 : 香港的實施策略

第3章 : 轉讓定價的規管架構

第4章 : 轉讓定價文件及國別報告

第5章 : 多邊協議

第6章 : 其他相關事宜

第7章 : 徵詢意見

政府優先要處理的工作,包括轉讓定價規則、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國別報告的規定、跨境爭議解決機制,以及多邊協議訂立所需的法律框架。

就轉讓定價文件要求,企業須遵守以三層標準模式(即主體檔案、本地檔案及國別報告)制訂的。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其中兩項的企業,即年度總收入多於一億港元、總資產多於一億港元、及聘用100名以上的員工,均須擬備主體檔案及本地檔案。 每年集團總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企業須於其財政年度12 個月內提交國別報告。

有關自發交換資料適用於以往及日後的裁定,涵蓋六種針對納稅人的稅務裁定包括優惠制度、跨境轉讓定價、調低應課稅利潤、常設機構關、聯轉付公司以及在沒有自發交換資料情況下會引起BEPS關注的其他各類裁定。

有關詳細資料,請參閱 http://www.fstb.gov.hk/tb/tc/docs/BEPS-ConsultationPaper-t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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