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稅務局”)在2009年12月4日頒布之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DIPN46”),就轉讓定價之釋義及制定有關機制及相關事項作出指引。
DIPN46為涉及有關於本港發生的轉讓定價概定全面性框架, 並就有關稅務局對納稅人審核其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以及對其轉讓定價或利潤分配如需要作出相應調整時提出指引。
現時, 香港已與中國內地、盧森堡、泰國、越南和比利時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或協定(“征稅協定”)。而當中已採用獨立交易原則作為關聯公司間交易定價之法規。引申自征稅協定中篇章, DIPN46採用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闡明的獨立交易為基準原則,去厘定交易中利潤及費用在關聯公司中之分配。
除了境外及跨境之關聯交易外,DIPN46並就有關本地性之關聯交易作出指引,納稅人應多加留意這些關聯交易。現時, DIPN46並沒有指明稅務局就有關轉讓定價引進預先定價安排。
DIPN46鼓勵納稅人積極准備及保存有關轉讓定價文檔。此指引有追溯效力, 稅務局有權對七年內之上報作出查問。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違例者可根據未付或少付稅項罰款最高達百分之三百。
總括而言, 稅務局頒布之DIPN46已對轉讓定價及相關事項作出指引。納稅人應考慮恰當合法之行動, 如審視及評估過去, 現在及將來之轉讓定價及有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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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更詳盡資料,請參閱香港稅務局網頁:
http://www.ird.gov.hk/eng/pdf/e_dipn4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