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新的税务激励


塞浦路斯议会批准了关于修改投资创新型商业的税务激励介绍。

给予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新的税务激励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3年,且取代之前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务激励。

税务激励

根据修改的所得税法第9条新规定,一个“合格的投资人”对一个“创新的中小企业”做出了“风险财务投资”,可从该投资人应纳所得税中扣减该投资成本。

一个合格投资人可直接投资到一个创新型中小企业,或间接通过一个“投资基金”或“一个可替代交易平台”(即,塞浦路斯股票交易市场中的新兴公司市场)投资到一个创新型中小企业。法律对两种方式都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该投资人持有该投资至少3年,否则税务专员可以拒绝该税务扣减。

限制

  • 税务扣减限于该投资做出年度的投资人应纳税收入的50%。
  • 税务扣减总额每年不得超过15万欧元。
  • 根据上述限制, 没有被扣减的剩余投资成本可顺延到接下来5年,并从可税收入中进行扣减。

定义

  • “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是独立于企业的自然人。如果投资人不是该企业的现存股东,则该投资人被视为独立,除非他/她是一个新企业的创始人。
  • 风险财务投资:风险财务投资是一个‘股权投资’或 一个‘类似股权投资’或一个‘贷款’或这些情况的综合,包括金融租赁和保证。一个风险财务投资可以是企业的初始投资或后续投资,这些术语在法律中被清楚定义。
  • 后续投资条件:
    - 风险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欧元(如果在任何时间,接受的风险投资总额超过1500万欧元,则该商业自动失去其创新型中小企业身份。)
    - 后续投资的可能性必须在递交给管理当局的原始商业计划中已经预见。
    - 根据651/2014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第21(6)(c)条,一个接受后续投资的企业不得和其他承诺相关联。
  • 创新型中小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一个中小企业将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  在塞浦路斯运营
    - 已被塞浦路斯财政部或其他当局批准为符合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 在投资进入企业时,该企业还是一个非上市中小企业 (除非是在可替代交易平台上市),但该企业当时有一个后续财务投资的商业计划,并至少符合以下一个条件:
    1. 并没有在任何市场上运营
    2. 自第一笔商业销售后,它在任何市场的运营时间少于7年。 
    3. 根据提前准备的商业计划,一个新产品进入到一个新地理市场时,需要的初期风险投资应当大于前五年年平均营业额的50%。

取得符合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许可的程序

为了批准成为一个创新型中小企业,一个公司必须递交申请至管理机关,并附上一份独立审计师申明,确认在取得该投资的前3年中,至少有一年该企业研发成本占全部运营成本的10%以上;或者,如果是一家没有融资历史的新企业,基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在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有权要求提交商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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