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准內地公司採用內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于2010年12月10日刊發《有關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內地註冊成立公司採用內地的會計及審計準則以及聘用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諮詢總結》。



香港交易所決定的框架包括:

-       准許內地註冊成立的的主板及創業板香港上市公司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CASBE」)編制其財務報表;

-       准許經中國財政部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為上述發行人提供服務時,採用內地審計準則;及

-       提供對應安排,准許在內地上市的香港註冊成立或註冊的公司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來編制其財務報表,而同時有關的財務報表可由在香港會計師公會(英文簡稱「HKICPA」)註冊的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按照《香港審計準則》或《國際審計準則》來審計。


有關《上市規則》的修訂將自2010年12月15日起生效。


發行人如決定轉用CASBE來編制財務報表,便應刊發有關變動的公告,並解釋原因及載述變動構成的財務影響。發行人一旦決定轉用CASBE,一般不應隨意轉回。上市發行人應決定哪套會計準則最適合自己然後持續採用。一般而言,採納CASBE 對發行人的業績或財務狀況均不會構成任何重大影響。


在內地註冊成立的上市申請人或發行人若決定了在2010年12月15日或以後結束的年度會計期採納CASBE,其在編制載於2010年12月15日或以後刊發的招股章程或通函內的財務資料時,有關招股章程或通函內呈報的所有期間的財務資料亦應根據CASBE 來編制。


欲了解更多內容,請参阅《諮詢總結》及相關的《諮詢文件》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新聞資料及市場諮詢」一欄下載。(www.hkex.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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