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月14日消息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将联合下发《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资料显示,保险保障基金于2005年成立,是由保险公司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缴纳形成,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则于2008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负责筹集、管理和运作保险保障基金等业务。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超过130亿元。
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关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则可免征营业税。《通知》还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相关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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