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2002年“所得税法”第2条(卡达)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如下 -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人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地点,包括以下地点;
(1)一个人通过代理人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地点,而不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为一般业务经营的总代理人,
(2)有人正在使用或正在安装大量设备或大量机器的地方,
(3)在任何一个国家内,一个或多个地方在任何12个月内提供(无论是通过员工还是其他方式)相关服务(包括技术,专业或咨询服务)一段或多于90天的时间,要么 一个人从事建设,装配或安装工程达90天或以上的地方,包括有人对该工程进行监督活动的地点。
阅读全文,请参考英文版 Reanda International News | Nepal: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Nepalese Aspect (reanda-internationa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