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七月,香港會計師公會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推出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發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訂約收入”(下稱“該準則”),該準則將取代:
香港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約」;
香港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
香港(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13號「客戶忠誠計畫」;
香港(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15號「房地產建造協議」;
香港(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18號「自客戶之資產移轉」;及
香港(註釋常務委員會)-詮釋第31號「涉及廣告服務之交換交易」。
除了以下情況,該準則適用於任何與客戶之合約:
香港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適用範圍之租賃合約;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保險合約」適用範圍之保險合約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財務工具」、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香港會計準則第27號「單獨財務報表」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聯營企業」適用範圍內的財務工具、合約權利及義務;及
相同行業的公司因應客戶或潛在客戶銷售需求,而作出的非貨幣交易。例如:兩間石油公司因應雙方客戶地理位置,而作出交換石油協議。
新收入模式
該準則最核心原則是企業應確認收入以描述轉移已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是反映企業交換該貨物或勞務所預期應得之價值。所有企業按照以下五個步驟,以核心原則確認收入:
1. 分辦與客戶訂立之合約
2. 分辦合約訂明之責任及義務
3. 決定交易價格
4. 攤分交易價格之合約責任及義務
5. 當完成履行有關合約責任及義務,確認收入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於2017年1月1日或以後之年度財務報表內生效,企業可提前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