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拉脫維亞締結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加強香港沿着一帶一路的經濟體下擴大執行避免雙重徵稅協議

香港於2016年4月13日與拉脫維亞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 (DTA)該協定闡明雙方的徵稅權,降低預扣稅稅率,使香港從拉脫維亞的低稅區名單中刪除,有助投資者對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有更大的確定性。

該避免雙重課稅的協議將會在雙方核准後生效。如核准過程在2016年完成後,DTA將會分別在香港的2017年4月1日及在拉脫維亞的2017年1月1日生效。

根據第4條 - 在沒有DTA的情況下,拉脫維亞居民在香港賺取的收入將會在香港和拉脫維亞徵收所得稅。根據DTA,拉脫維亞居民在香港繳納的稅款將會在拉脫維亞應交所得稅中抵消。
該DTA也會把在拉脫維亞支付的稅款在香港應交的薪俸稅中抵消。這種情況有可能出現當香港公司在拉脫維亞的一個常設機構有利潤產生及該利潤應繳納香港稅款,因為該利潤視為由香港所衍生。

根據第8條 - 香港的航空公司有航班到拉脫維亞會徵收香港利得稅而並非在拉脫維亞課稅。
香港居民從拉脫維亞經國際航運運輸業務所產生的利潤,目前要在拉脫維亞徵稅將不會再徵收。

根據第10和第11 條 - 香港居民在拉脫維亞徵收股息和利息的預扣稅將會是0%,在其他情況下,公司的預扣稅上限為10%。
在另一方面,在DTA下, 專利權在拉脫維亞預扣稅下為0%,在其他情況下,公司的預扣稅上限為3%。

根據第24條 - DTA包括當前OECD協定範本下的信息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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