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在法例草案呈交立法會的同時,應公布以下五個範疇的範例和詳情:
- 財匯局在監察公會活動時,會引致財匯局向公會發出指示的情況;
- 質量控制被認為出現系統性失效的情況;
- 財匯局對非香港核數師註冊的審查程序和標準;
- 有關確保查核和紀律處分程序獨立分開及對核數師行使公平監管行動的制約平衡機制;以及
- 釐定監管行動或處分的指引。
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監管組織應清楚分開查核 / 調查及紀律處分的職責和活動,不應因效率的緣故,而背棄公平和正當程序。
很多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已對最高罰款的建議為「(i) 港幣1,000萬元;或 (ii) 因該項不當行為而令有關上市實體核數師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表達了意見,認為數額過高,可能驅使他們撤離上市實體審計市場。香港會計師公會建議簡單設置港幣500萬元為罰款上限,並提供清晰有力的指引,說明如何釐定適當的罰款額已足夠。
諮詢文件建議包括對為上市實體執行審計項目的非註冊核數師及未能遵守查核及調查要求或審裁處程序的個案,訂明刑事罰則。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以核數師監管制度的原則而言,應毋須訂明刑事罰則,因為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力應足以達致適當的決議,而終極的處分是從註冊紀錄冊中除名,不可再進入上市公司審計市場。
香港會計師公會完整的提交文件及意見可於以下網站瀏覽:
http://www.hkicpa.org.hk/en/communications/regulatory-frame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