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修訂版)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2007年12月發佈了《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修訂版)(“HKAS 1(修訂版)”)。此次修訂旨在把所有「非因與所有者(以所有者身份)進行之交易而導致的權益變動」從『權益變動表』中撥出,以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分析及比較財務資料。HKAS 1(修訂版)將自2009年1月1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生效,並允許提前採用。


會計術語的改變


會計術語「權益持有者」已被「所有者」取代。所有者是指「分類為權益票據的持有者」。


另外, 『資產負債表』的中英文名稱均變更為『財務狀況表』,『現金流量表』則只將英文名稱由『cash flow statement」變更為『statement of cash flows」。新標題更能貼切地反映這些報表的功能。但是,這些新標題並非強制要求在財務報表中使用。


『權益變動表』及『綜合收益表』


HKAS 1(修訂版)要求把權益變動分為兩大類別:


1.   「非所有者之權益變動」 – 代表所有的其他權益變動於同一時期被確認,但不被歸類為「所有者之權益變動」之收入及支出的項目;和

2.   「所有者之權益變動」 – 代表所有者以其所有者之身份所進行的交易而導致的權益變動。


於某期間內所發生的「非所有者之權益變動」又被細分為兩大類別:

1.   損益的組成部分;和

2.   其他綜合收益的組成部分。


其他綜合收益的組成部分包括:

1.   按《香港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及《香港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所產生的重估盈餘變動;

2.   按《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員工福利》之第93A段而確認的設定受益計劃之精算損益;

3.   按《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的影響》,對國外業務的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的損益;

4.   按《香港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重新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的損益;及

5.   按《香港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現金流量套戥中,屬於有效套戥票據部分的損益。


HKAS 1(修訂版)要求企業把『綜合收益表』中的「非所有者之權益變動」以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呈報:


1.   單獨報表方式 – 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以單獨一份的「綜合收益表」呈報;或

2.   兩份報表方式 – 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以兩份報表列報:

(i)              一份單獨的『收益表』以呈列損益的組成項目;及

(ii)             第二份報表

-      以損益為起步點,然後

-      呈報其他綜合收益的組成部分(即是『綜合收益表』)


於『權益變動表』中,全部「所有者之權益變動」必須與「非所有者之權益變動」分列呈報。


HKAS 1(修訂版)不允許綜合收益的組成部分在『權益變動表』內列報。


『財務狀況表』


HKAS 1(修訂版)要求,當企業追溯應用會計政策、或對其財務報表作追溯重述、或對其財務報表進行重新分類時,應列報一份最早可比較期間的期初『財務狀況表』。


在有限的情況下,企業最少需要呈報三份截至以下時期的『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即:


(1)    當期期末;

(2)    上一期的期末(相當於當期期初);及

(3)    比較期間的期初。


其他綜合收益表--重新分類和相關的稅務影響


HKAS 1(修訂版)要求企業披露與其他綜合收益的組成部分相關的重新分類調整。重新分類調整是指將以前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重新分類至『損益表』。企業可選擇在『綜合收益表」或『附註』列報該等重新分類調整。


HKAS 1(修訂版)亦要求企業披露其他綜合收益中每一組成部分的相關所得稅,因為這些組成部分的適用稅率,往往與損益表的適用稅率不同。


股息的列報


HKAS 1(修訂版)要求股息及相關的每股金額,需要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披露,而不允許於『綜合收益表」內披露。


不承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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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更詳盡資料,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網頁:
http://app1.hkicpa.org.hk/professionaltechnical/financial/HKICPAStaffSummaryofHKAS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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