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預約定價安排的推出

隨著香港稅務局("稅務局")於2012年3月29日發布了第48號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48"),有關預約定價安排("APA")之詳細內容終於在香港正式推出了。

APA計劃的目的
APA計劃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採用市場價格計算為原則就關聯交易定價的方法與稅務局達成具約束力協議的機會。這可使企業能夠對轉讓定價問題作出預期及更有效的處理。

DIPN48詳述了APA計劃的程序、條款及要求。


採用APA計劃的限制
DIPN48明確地指出了APA程序只適用於下列情況:

只有是應繳納香港利得稅之香港居民企業或在香港有常設機構("PE")的非居民企業,才可申請APA計劃。但對那些並沒有利潤源於香港境內的企業或PE,則很可能被排除在APA計劃外。

一般而言,稅務局只接受已與香港簽署雙重課稅協定("DTA")之合作夥伴國家之跨境關聯交易的APA申請。

稅務局只允許雙邊和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申請。

於DIPN48所載列申請APA計劃的門檻如下:

- 涉及銷售和購買的關聯方交易額每年不少於港幣8000萬元;
- 如該APA計劃之申請與服務有關,每年服務費用不少於4000萬港元;或
- 如該APA計劃之申請涉及無形資產使用,每年有關交易額不少於2000萬港元。

APA程序的各個階段
APA的整個程序包括五個階段:(1)預備申報,(2)正式申請,(3)分析及評估,(4)磋商及協議,(5)草擬,執行和監控。

DIPN48指出完成整個APA程序的預計時​​間是由正式接受申請起計18個月,但亦須視乎程序中與其他主管機構談判進度而決定是否需額外延長6個月才可完成。一般來說,在較複雜的個案情況下,處理所需的時間會較長。

附帶問題
在執行APA程序的初始階段,稅務局會首先認別申請個案中所涉及的附帶問題,如避稅問題,並且會嘗試找出其解決方案,以完成APA程序。然而,如果稅務局最終認為稅務條例第20、61或61A條適用於這些附帶問題,稅務局將因不同意有關個案情況而退出APA程序。

意見
APA計劃提供了一個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就轉讓定價安排達至共識的協議機制。這計劃可減少與轉讓定價問題有關的潛在法律及遵從成本。建議跨國公司應檢討其現行的轉讓定價政策,並考慮有關政策可否從這新推出之APA計劃中受益。如有需要,納稅人可向稅務專業人士就申請APA計劃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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