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香港及中國間之雙重課稅寬免之最新情況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 與不同國家或管轄地區簽署了雙重課稅安排協議。 協議其中下一方或雙方之居民可根據相關協議條款申納課稅寬免優惠。

需要申請雙重課稅協議條款下之稅務寬免,公司一般需要向提供寬免方提交一份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給公司之「居民身份證明書」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如果申請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之申請人是為一家在香港成立或根據香港法律構建之公司,在以往申請時只需向香港稅務局提交最基本及少量之公司資訊。

為了加強對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之審批,香港稅務局於2015年2月修改並發布了相關申領表格之最新式樣 (表格號碼IR Form 1313A及1313B)。新申領表格尤其需要申請人提供詳細資料以證明該公司在香港有實質性業務,以及在香港執行對該公司之一般管理及控制。即使申請人公司符合香港居民定義,若稅務局認為該公司不能從協議寬免方獲得稅務寬免,稅務局仍會拒絕為申請人發出居民身份證明書。這種情況尤其發生在一些申請人並不是相關課稅收入的受益人,或有關申請之交易安排被普遍認為是為了濫用雙重課稅協議條款而作出之情況。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15年8月發布了公告2015年第60號文。公告第60號文為根據中國簽訂了的稅收協定而申納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新程序要求作出介紹指引。其中,該文要求納稅人或其扣繳義務人需要在申納享受協定待遇時作出自我檢查,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並提供齊全資料及填寫相關信息報告於納稅申報時自行報送中國稅務單位。申納中國及香港之間協定待遇時,亦需要提交一份香港居民身份證明書。以上新申報程序不但增加了納稅人或其扣繳義務人的申報義務及責任,同時為香港居民現時在國內申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增加了不確定性。

公司辦理有關申請時,若有需要應向專業顧問查詢新申請之準則要求。

相关事务所
Related Countries / Jurisdictions
Continue Reading
No items f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