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7年7月31 日,香港政府發佈了有關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諮詢報告。
報告中顯示,於2016年6 月,香港作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成員,承諾實施「 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 方案。
為方便BEPS的落實和立法,於2016年10月至12月期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政府的建議進行了咨詢。
以下是政府提出的建議:
- 建議將轉讓定價的國際標準納入本地的稅務條例;
- 限制於香港營運的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必須以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及符合詳細的規則及規定;
- 授權稅務局局長,於兩個關聯方以有別於獨立人士之間的交易條款進行交易,從而令某一方(或雙方)獲得稅項利益的情況下,就所得利益的金額,調整該企業(或雙方)的利潤或虧損;
- 在香港營運的企業須根據三層標準模式(主體檔案、本地檔案及國別報告)的要求,擬備轉讓定價文件;
- 採用主要目的測試規則作為多邊協議的首選方案;
- 訂立全面的法定爭議解決機制;及
- 自發交換六種稅務裁定資料
有關各建議及咨詢報告中23家機構和3名人士對建議所提出之意見的詳細資料,請參考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諮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