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納稅人於四月二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在七份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還押二十一天後,今日(五月十八日)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60,000元(每項控罪罰款5,000元)。
現年三十九歲的被告,是一名銀行經理,她承認十二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一/一二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