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局(稅務局)修訂有關扣除外地稅項之指引

2019年7月,稅務局公佈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8號(修訂本)》- 有關扣除外地稅項。鑑於《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的實施,故作出相關修訂。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8號(修訂本)》中提供了更多指引。

以利潤計算征收之稅項不是產生應課稅利潤的支出或費用,稅項不可扣除。 具體而言,稅務條例第17(1)(g)條規定,除根據僱員薪酬支付的薪俸稅外,不得扣除就其繳付或應付的任何稅項。 但是,非以利潤計算的外國稅項和關稅將被視為扣除,例如,對財產徵收的稅項,車輛牌照費,商品關稅或外國稅項,以及非以利潤計算征收的關稅。

在《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實施前,無論香港與外國之間是否訂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稅務條例第16(1)(c)條以扣除形式為特定利息和收益為外國稅收方面減免雙重徵稅。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8號(修訂本)》的主要改變在稅務條例第16(2J)條的實施,該條例從2018/2019年的應課稅年度開始生效,雙重徵稅以扣除形式減免不適用於:

(a) 該地區是已訂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之地區; 和

(b) 根據稅務條例第50條,香港居民就該等利潤應繳納的稅項,可作為香港居民就該等利潤在香港應繳稅款的稅收抵免。

改變的關鍵原因是訂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旨在為其範圍內的所有稅務事項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 國際慣例在訂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到位的情況下,允許雙重徵稅的減免僅在其預期的範圍內。 香港在所有現有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中均採用稅收抵免方式。 稅務條例第16(2J)條旨在確保在稅務條例的條款與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條款之間發生任何衝突時,以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為準。


參考 (只提供英文版本)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2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