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于2017年11月修订会计报告 3“董事薪酬披露指引”,它将取代于2000年1月发布的会计公报 3。
会计公报 3为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83条及第622G章《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资料)规例》有关对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于财务报表附注上有关董事薪酬披露的要求提供了一般参考。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主要增加了关于就获提供有关人士作为董事提供服务而给予有关第三者的代价或该第三者可就提供该人作为董事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代价。
《公司(披露董事利益数据)规例》第7条规定,关于就获提供有关人士的合资格服务而给予有关第三者的代价(不论是否属现金形式)或该第三者可就提供该人的合资格服务而收取的代价(不论是否属现金形式)的总数,均须分开披露。
根据第7(3)条,在本节中对“第三方”的提及是指对以下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a)董事;
(b)董事的关连实体;
(c)该公司;
(d)该公司的附属公司。
第3(1)条界定「合资格服务」为:
(a) 该人作为有关公司的董事而提供的服务;或
(b) 在该人担任该公司的董事期间—
(i) 该人作为该公司的附属企业的董事而提供的服务;或
(ii) 该人在与管理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的事务有关连的情况下提供的其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