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司申請來港上市



海外公司可申請在香港作主要或第二上市。若申請主要上市,公司將須全面遵守香港交易所頒布的《上市規則》,而在第二上市的情況下,公司則只須受其主要上市的司法權區的規則及監管機構所規管。

現時經上市委員會正式議決接納為海外發行人(中國、百慕達及開曼群島以外)的註冊成立司法權區共有21個。

香港交易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13年9月27日刊發經修訂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聯合政策修訂聲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並為尋求在港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與此同時維持香港金融市場高質素的監管、投資者保障及企業管治水平。 此《聯合政策修訂聲明》取代了原於2007年3月發表的聯合政策聲明。

《聯合政策修訂聲明》在若干重點方面幫助海外公司計劃來港申請上市:

  1. 精簡主要股東保障水平的要求,並省減《上市規則》已涵蓋條文;
  2. 擴大與相關海外司法權區預期中的監管合作安排;
  3. 就可接納的海外會計及審計準則提供指引;
  4. 重點列出考慮來港上市的海外公司可能面對的實務及操作事宜;
  5. 闡明審閱海外公司是否適合來港作第二上市的政策方針,及;
  6. 就聯交所給予的豁免提供指引。

《聯合政策修訂聲明》的全文刊載於香港交易所的網站:
http://www.hkex.com.hk/eng/rulesreg/listrules/listsptop/listoc/Documents/new_jps_09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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