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安排》) - 服務貿易協議

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2016年5月16日發佈關於大力支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通知。

2015年11月,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新的《服務貿易協定》以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協議》的主要措施概述如下:

  • 具有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可在內地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具體要求按照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 擔任合夥人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
  •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已在港澳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應當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法》、有關規章制度及執業準則、規則的要求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妥善處理與內地合伙人的關係,共同建設和維護良好的合伙文化。


相关事务所
Related Countries / Jurisdictions
Continue Reading
No items f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