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最近就檢討《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向公眾發出諮詢文件。
該諮詢文件對現有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指引》)提出的建議修訂諮詢市場意見。修訂建議旨在加強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的披露規定,及令發行人可制定政策、計量相關數據、監察進度並向投資者和其他權益人報告他們於非財務方面工作的表現。
提出的建議修訂如下:
- 修訂《上市規則》第13.91條規定,要求發行人在年度報告或環境、社會 及管治報告中列明其有否在相關財政年度遵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所載「不遵守就解釋」的條文。若發行人偏離以上的條文,必須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
- 以提供更多匯報指引,令《指引》更接近國際準則;
- 重新分類為兩個主要範疇:“環境”及“社會”;
- 將每個層面的一般披露責任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以及修改若干措辭以 配合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見《主板 規則》附錄十六第28(2)(d)段));
- 將主要範疇「環境」的關鍵績效指標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
- 修改《指引》自願條文的措辭,並加入性別多元化的披露。
所有發行人由2016年起就新《公司條例》實施後對《上市規則》作相應修訂的要求,必須在其董事報告內討論其環境、社會及管治政策和表現,以及其遵守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有關法例及規例的情況。
以上建議修訂條文所述內容,也適用於《創業板規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擬於發行人於201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實施包括以上的修訂條文的新《指引》。屆時,在新《指引》的規定下, 發行人須開始收集所需資料以便於2017年刊發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p201507_c.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