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新公司法」)的要求,業務審視將成為自2014年3月3日或以後開始之財務年度的董事報告中的一部分。
業務審視之豁免要求
新公司法下,業務審視必須為每一財政年度的董事報告中的一部份,但以下獲豁免的情況除外:
- 有關公司就該財政年度根據新公司法在提交財務報告方面獲豁免;
- 在該財政年度,有關公司是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附屬公司;或
- 有關公司是私人公司,且不就該財政年度在提交財務報告方面獲豁免,而成員通過一項使該公司不就該財政年度擬備新公司法規定的業務審視之特別決議。
業務審視之內容
新公司法中的附表五要求每一財政年度的董事報告內均須載有一項包含以下內容的業務審視:
- 對公司業務的中肯審視;
- 對公司面對的主要風險及不明朗因素的描述;
- 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後發生的、對公司有影響的重大事件的詳情;及
- 公司於未來可能出現的業務發展揭示。
然而,當某些短期內會出現的發展或事宜,如正處於商議過程中,而董事認為披露有關資料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則新公司法不規定必須披露相關資料。
如公司編制週年合併財務報表,則其業務審視亦須按該合併報表涵蓋的所有集團企業之內容作編制基礎。
在對了解公司業務的發展、表現或狀況屬必需的範圍內,業務審視須包含:
- 運用財務關鍵表現指標 (KPIs) 進行的分析;
- 對以下事宜的探討 —
- 公司的環境政策及表現;及
- 公司遵守對該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有關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及 - 公司與其僱員、顧客及供應商的重要關係的說明,以及公司與對其興衰構成重大影響的其他人士之重要關係的說明。
KPIs 是指能有效地衡量公司業務的發展、表現或狀況之參考指標。
撰寫業務審視之詳細指引
2014年2月21日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了第五號會計公報 ("AB5")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編制業務審視的指導」之公開草案。。該AB5是為向香港公司的董事就撰寫業務審視作出詳細指導而編制。
建議香港公司董事在AB5草案之指引協助下了解新公司法編制業務審視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