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会计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根据最近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AMLO”),“会计专业人员”即根据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中定义之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执业单位及成员,须自2018年3月1日起遵守若干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要求。

针对AMLO条例之生效,香港会计师公会已经发出相关的指引,以便其成员遵从AMLO条例中之规定。专业会计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指引”)已加入至香港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第F部分中之第600-670节。

该指引旨在:

  • 根据AMLO条例和其他相关立法中,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之要求,提供一般性指导。
  • 指出实施其他相关打击清洗黑钱财务特别行动组织建议的良好做法。
  • 总结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关立法规定。
  • 确保香港会计师公会成员遵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ML/TF”)的活动。

当通过业务方式为客户做好准备或为客户进行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交易时,执业单位必须根据指引中第620、630和660节的规定,进行有关特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持续监控和备存纪录措施:

(a) 买卖房地产;

(b) 管理客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

(c) 管理银行,储蓄账户或证券账户;

(d) 为公司的创立,经营或管理组织集资;

(e) 法人或法律安排之创立,经营或管理;

(f) 买卖业务实体。

此外,当以业务方式为客户准备或执行指引中第600.2.2段列明之以下任何服务的交易时,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执业单位必须进行有关特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持续监控和备存纪录程序:

(a) 组建公司或其他法人;

(b)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合伙的合伙人或与其他法人有关的类似职位;

(c) 为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办事处,营业地址或住宿,通信或行政地址;

(d) 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明示信托或类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或

(e) 为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外的个体担任或安排另一人担任代名股东。

一般而言,执业单位必须具备内部政策,程序和其他控制措施,以在执行上述任何服务时应对ML/TF关注的问题,以及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之现行法律要求。

上述必要的控制措施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a) 风险评估和管理

(b) 客户尽职调查(第620节)

(c) 持续监测(第630节)

(d) 可疑交易报告(第640节)

(e) 备存纪录(第660节)

(f) 合规管理,包括在管理层中指定一位洗钱报告主任

(g) 员工聘用,持续培训和沟通(第670节)

(h) 适用的集团政策。

指引的完整版本,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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