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目的, 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 即 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 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計劃規則》)第2.1( b )段訂明,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 包括在遞交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請前的兩年,他一直擁有市值不少於650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由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可自費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報告,用以展示其符合《計劃規則》第2.1( b )段的要求。有關的執業會計師須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 執業會計師進行之工作僅為入境處評估程序之一部份,申請人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報告將預期縮短整個申請程序之時間。 不承諾責任﹕ 此文章的內容只是摘要的資料,旨在提供一般的指引,不可用作法律、會計或其他專業的意見。如需要此等法律、會計或其他專業的意見,應尋求更有效的專業服務。劉歐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或其他關連的個體將不會因這篇文章的內容而對任何人或個體負上任何責任。 如需要更詳盡資料,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公告: http://www.hkicpa.org.hk/professionaltechnical/assurance/example_auditors/CIES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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